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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案后可以对审查对象采取哪些岗位、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?
最近,有网友发来了一个问题:
纪检机关在执纪审查过程中,
可以对审查对象采取
哪些岗位、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?
”这个问题问得好啊~
小莲记得此前发生过一个案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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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个栗子
2013年,有媒体报道:四川省蓬安教育局副局长到当地一小学检查工作。中午吃饭,学校班子成员给局座敬酒,教导主任不胜酒力醉死。
事发后,当地纪检机关对教育局副局长杨某、党建办主任王某、中华小学校长许某等人立案调查,并暂停教育局副局长杨某党内职务,同时按程序暂停其行政职务。
那么,纪检机关在执纪审查过程中,可以对审查对象采取哪些岗位、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?
一起来看看中央纪委法规室的解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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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纪委法规室
根据执纪审查相关规定,纪检机关在执纪审查过程中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对审查对象采取停职、调整、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。
在执纪审查中,认为审查对象确犯有严重错误,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的,可对其予以停职。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、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违纪事实的审查对象,根据情况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,可对其予以调整;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,可对其予以免职。
来源: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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